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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彩礼要返还吗?

分手后,彩礼要返还吗?
2020年08月13日 09:28 新浪网 作者 综治广角

  

  正义之声网讯  中国古代关于婚姻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也叫纳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下彩礼”。至今仍有许多地方保留着这个习俗,但是如果感情出现裂痕,数目不小的彩礼该何去何从?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订婚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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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8日,周某与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周某给付2万元彩礼款。2017年2月6日,周某给付15万元彩礼款,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19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周某多次找到于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17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于某承认收到周某的彩礼款共计17万元,但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婚礼用品、一辆汽车、4部手机、做生意投资、日常生活支出等花销均来自彩礼款,再加上同居期间自己做过药物流产在家休养了一个月,17万元彩礼款早已花完,所以不同意返还。

  对于于某的陈述,周某承认在同居期间购买过一辆汽车、四部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解除同居关系,且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款已花完的主张,故应返还周某彩礼款。用彩礼款购买的手机、车辆、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的必要花销等费用应予以扣除,同居期间于某做过人工流产,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营养补充。

  综合以上各方面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周某彩礼款9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人生路漫漫,想清再决断。哪怕是倾尽家资的高价彩礼,也保不了婚姻幸福稳固。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真心相爱促成的自然结合,并在今后的人生中互敬互爱、彼此扶持,不应掺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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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不算作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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