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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朋友圈里转发的文章引起的民间教育机构名誉权之争

一篇朋友圈里转发的文章引起的民间教育机构名誉权之争
2020年11月27日 10:34 新浪网 作者 综治广角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邢飞飞】名誉是社会对某一主体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尊重,还能够有助于拓展渠道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名誉如此重要的当今社会,让我们以案说法,讲讲名誉权的那些事。

  A培训学校在家长群内转发了一则某教育公司的负面文章,群内部分家长将该文章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中,B教育公司的人发现后认为文章中提及的教育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将B教育公司的名字写出来,但其中作了隐名处理的字眼仍可以让人直接认为或确认其文章所指主体为B教育公司,对此,B教育公司将A培训学校诉至船营法院,认为A培训学校有意并积极转发该文章的行为损害了B教育公司的名誉,故要求A培训学校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损失1元钱。

  在审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A培训学校认为原告B教育公司的维权行为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失,又向船营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B教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本案法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情进抽丝剥茧地分析,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本案中,原告B教育公司主张被告A培训学校损害其名誉权,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相关的转发行为是A培训学校的授意或指示,B教育公司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船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A培训学校关于B教育公司起诉行为损害其名誉权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也不予支持。故依据法律驳回了双方的诉请。

  在本案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无一人上诉,均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爱惜自己的“羽毛”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是每一名公民的权利,也是我国出台法律的初衷,更是法治国家建设之根本。但权利不可滥用,每一起案件得以公正审理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在缺乏事实支撑的权利主张如同“空中楼阁”缺乏根基,其诉请也是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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