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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认罪认罚案件,“打包”集中审判

昌邑法院:认罪认罚案件,“打包”集中审判
2020年12月04日 15:51 新浪网 作者 综治广角

  

  正义之声网讯(昌邑区人民法院供稿通讯员张峰作者刘诗扬)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昌邑法院坚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优化司法配置,节约司法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近日,昌邑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九件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部分当庭宣判。庭后该院与交警部门合作,集中办理七人逮捕手续并将被告人送至吉林市看守所羁押。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法官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及相关权利后,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

  整个庭审仅用时2小时,彰显认罪认罚案件简案快审的优势,既缓解案多法官少的压力,又切实符合高效便民原则。昌邑法院刑庭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不断提升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此次行动是昌邑法院与交警部门第一次大规模集中合作,审判与执行部门无缝对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各司其职,全面提高办案质效,切实推动法院与公安共同携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普法时刻】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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