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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姓权、生育权、手术签字权,这三种权利,夫妻间谁更有主动权?

冠姓权、生育权、手术签字权,这三种权利,夫妻间谁更有主动权?
2020年05月11日 19:32 新浪网 作者 小红姐产房故事

  都说名人是非多,这不,Papi酱早前的一则育儿微博给她带来了不小的争议。前几天,Papi酱分享自己的育儿日常,其中提到自己儿子的小名叫“小小胡”。

  正是这个称呼,引起了一些极端网友的不满。众所周知,Papi酱多次在个人视频中毫不避讳地提到自己老公老胡,因此网友们基本上都知道Papi酱的丈夫姓胡。而这些极端网友之所以如此生气,原因就在于,她们认为身为独立女性的Papi酱怎么可以放弃孩子的冠姓权,让孩子跟随父亲姓呢?

  对于孩子姓氏随谁,国家有明文规定。我国颁布的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在法律层面规定,夫妻双方婚生子女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所以说,孩子姓谁的姓氏,需要夫妻双方在事先有一个沟通、协商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夫妻都能取得共识。早先,都姓男方的姓氏,现在,有些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商定大宝姓父姓,二宝姓母姓,都是可以的。

  所以,从冠姓权来说,从法律上看,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协商来解决。万一如果解决不了,也可以先给孩子暂定一个姓氏,等孩子长大了自己来决定是姓母姓还是父姓。

  还有一种更重要的权利是生育权。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想生育,另外一方不想生育,最终的决定权在哪里呢?

  从法理来说,夫妻双方都是生育权,但是,妻子作为怀孕的主体,更有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过类似的案例,在广西一位妻子怀孕后私下流产,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索赔损失费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了二人的婚姻关系,但没有支持丈夫的生育损失费的主张。

  法院认为,女方虽然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因此,妻子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男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

  

冠姓权、生育权、手术签字权,这三种权利,夫妻间谁更有主动权?

  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所以无论是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还是保护身心健康的角度,赋予女性生育的最后支配权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法律在男性享有的生育权和女性享有的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更倾向于对后者的保护。

  在产房,有时人们还会为一些急诊手术的签字权纠结。前一阵儿,网上还有这么一个段子,一位产妇进手术室之前,特意叮嘱医生说,如果出现危险,让我妈妈签字,要保大人等等,其核心无非是希望不能让丈夫来决定妻子的生命安全。

  其实呢,从实际操作上,医院的各种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家属签字时,是按照和手术当事人的关系远近来决定的,一般来说,都需要患者本人,患者配偶,患者的父母一起协商考虑,而且,最主要的意见来自患者本人,从妇产科来说,孕产妇的权益是能得到充分保障的。

  所以,无论是生育权,还是孩子的姓氏权,手术的签字权,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夫妻间的感情和相互的理解沟通,两个人一条心了,什么问题都好解决,这也是长久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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