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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促执行 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

刑事自诉促执行 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
2019年07月12日 09:01 新浪网 作者 氵亘水

  刑事自诉促执行 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

  日前,殷都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某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申请人周某撤回刑事自诉。

  申请人周某和被执行人宋某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周某按照约定交付货款定金20万元,但宋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周某交付货物,经周某多次催要,宋某仅返还3万元定金。周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遂向殷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双倍返还定金。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宋某返还周某款项共计29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打电话给宋某,但始终无人接听,几次上门也没有发现其身影。今年5月的一天,申请人周某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说有人在沧州市盐山县某管道公司发现宋某的踪迹。得知其位置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当天便将宋某拘传至法院,来到法院的宋某仍称自己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还钱,法院依法将宋某送到拘留所。

  15日拘留期满,宋某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然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周某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周某诉求,执行干警依法调查取证,发现宋某为沧州盐山某管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与其他公司一直有经济来往,宋某属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就在执行干警准备采取下一步措施时,宋某却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执行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某当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周某申请撤回自诉。

  原来,执行干警在沧州某管道公司调查宋某时,与该公司有经济往来的客户得知了宋某的“老赖”行为,为了不影响公司利益,流失客户,同时也迫于执行压力,宋某这才找到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殷都法院 刘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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