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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603822.SH)股权转让纠纷已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嘉澳环保(603822.SH)股权转让纠纷已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2020年02月16日 15:54 新浪网 作者 格隆汇APP

  格隆汇2月16日丨嘉澳环保(603822.SH)公布,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2018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华昌股东”)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19年3月7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案。

  2019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因华昌股东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公司考虑到因诉讼周期过长,累计被冻结资金合计为2793.52万元,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规避持续性的重大诉讼为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近期,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同意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鉴于公司和江阴华昌股东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已经终止,公司考虑到江阴华昌股东实际情况,愿意向其支付600万元,作为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花费各项成本的补偿。

  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不再履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公司向乙方赔偿的30万元义务。

  (二)江阴华昌股东承诺在协议签署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向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三)公司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江阴华昌股东支付600万元款项,如公司未能按期向乙方付款,应另行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4.68万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万元均由江阴华昌股东承担。

  (五)公司和江阴华昌股东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后,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双方均不存在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六)公司和江阴华昌股东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上述义务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向对方主要补偿或赔偿、诉讼、向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等。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承诺,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600万元违约金。

  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目前均已解除冻结,公司亦已根据协议约定向江阴华昌股东支付600万元。本案件双方已达成调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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