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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0·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曾致6人死亡

陕西“10·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曾致6人死亡
2020年08月08日 11:37 新浪网 作者 界面新闻

  据央视,2019 年10月11日13时11分许,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期间污水处理站絮凝混合池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经济损失715万元。8月5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10·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

  一是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因原材料短缺停产,污水站的净化装置设备关闭停运,新增设污水池玻璃钢密封罩棚造成污水池内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集聚。

  二是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女工唐某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要求,擅自进入有限空间,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吕某、张某等5人在不清楚絮凝混合池内气体环境且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絮凝混合池中施救,引发事故死亡人数增加。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重要原因。

  报告建议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郭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报告显示,张某自担任法人代表以来,长期在家抚养小孩,未到厂上班,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厂长郭某受法人委托负责该厂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巡查检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在对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中,建议给予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罚款的处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省安委办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建议撤销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建议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

  调查报告同时还提出对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原局长张斌、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副局长兼招商一局局长李建勇、恒口示范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工贸科科长叶金根、安康市恒口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主持该局日常工作)李明鑫、恒口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长熊鹏、安康市恒口生态环境局派驻安康市恒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开军、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与市场监管局局长龚传安、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与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示范区安委办副主任王振、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与市场监管局安全监管负责人杨宝康、恒口示范区党工委委员赵烈坤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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