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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受理佟丽娅报案,造谣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警方受理佟丽娅报案,造谣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23日 10:39 新浪网 作者 燃剧场

  

北京警方受理佟丽娅报案

  2021年12月22日晚,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针对近期网络所传谣言,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佟丽娅的报案,案件正在调查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网络造谣成本低,追诉维权不容易。那么针对造谣者,都有哪些法律可以制裁呢?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需要全民参与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自媒体、移动终端、“5G”时代等新时代新名词正在深刻的影响社会发展,层出不穷的应用程序不断满足人类的生活、生产需求。网络深刻影响人类发展进程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的需求,与当前网络环境中各种不合时宜现象迅猛发展形成了强烈对比。

  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较2020年12月增长了2175万,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数字社会新形态持续升级。但数字社会持续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诈骗、网络攻击、人肉搜索、网特、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充斥于互联网,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环境即是民心所向更是时代之需。

  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文明建设是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部署,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一环,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随着全球网络格局的重大变革,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建设网络强国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新的起点上,奋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掌握网络时代主动权、话语权,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网络强国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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