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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带人强制拆除房屋,谁来赔偿被征收人?

凯诺律师事务所:村委会带人强制拆除房屋,谁来赔偿被征收人?
2024年04月29日 15:41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

  但是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之前,征收方需要将所有的补偿费用都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只有在落实全部的补偿安置工作之后,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才可以进一步推进。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让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征收的目的。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断水、断电,甚至委托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那么,村委会、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呢?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即使是有一定权利的相关部门也是没有权利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更是老百姓私有的财产,所以,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闯入,更不能随便地拆除,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一个正常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履行下面的一些法定程序,即在被征收人未搬迁,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针对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要求去做,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也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只能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且获得了法院的准予强制执行之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强制执行的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后,还需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倘若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均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才能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如果村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村民或是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那么该房屋无论是谁拆除的,其行为肯定都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就可以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那么,实践中若房屋是被村委会强制拆除的,那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征收土地的,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是市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街道办事处等乡、镇人民政府等是无权组织实施的,既然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必然的,其也就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虽然说,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的都是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但是这也有可能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其他方面来讲,其强拆村民房屋的法律责任均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哪怕是相关部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村委会,其强拆责任也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谁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人发现后,都需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拨打110报,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他们就违法强拆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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