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4月16日下午,被害人王某等三人受被告人张某雇佣,在莱芜区泰莱高速路大桥下,为桥面下边的缝隙抹水泥。15时许,王某等三人站在亓某驾驶的装载机铲斗内进行高空作业,在抹完一段缝隙,张某往后倒车时,因操作失误,铲斗翻落,砸到了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受伤。16时许,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对王某进行了检查,并宣布王某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人王某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对张某表示谅解。
2019年3月12日,莱芜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莱芜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操作装载机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被害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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