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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单县:云南三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捕青蛙被刑拘

菏泽单县:云南三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捕青蛙被刑拘
2020年05月25日 17:32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近日,三名男子非法猎捕青蛙被菏泽市单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将被捕获的青蛙放生。三男子非法狩猎野生青蛙,最终依法被刑事拘留。

  18日夜,单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单县南外环东沟河桥下非法捕捉青蛙。接警后,民警立即换上便衣赶到现场伺机抓捕。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三名男子正在河边鬼鬼祟祟的猎捕青蛙,于是民警立即上前当场将三名男子抓获,并在一塑料袋内查获42只青蛙,随后民警将青蛙放生。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谭某、周某均为云南省昭通市人。5月18日凌晨1时许,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相约在单县南外环东沟河桥下非法狩猎野生青蛙,不成想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丁某某、周某三人已被单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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