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判处赔偿原告,但被执行人有了钱也不赔。7月3日,从潍坊中院了解到,该被执行人已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2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347973.22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自立案执行,经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到庭。其间,张某将其土地流转获得12000元,但并没有将该款项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青州市人民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该案现已宣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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