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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猥亵奸淫儿童,立法责无旁贷

严惩猥亵奸淫儿童,立法责无旁贷
2020年07月04日 13:10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的惩罚力度。

  成年人实施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犯罪,对受害儿童的身心损伤、恶劣影响很可能持续终生。这种突破道德与良知底线的恶行,为善良的人们所极度愤懑不齿。无论是从主持正义、讨回公道角度,还是从警钟长鸣、以儆效尤层面,法律都应严惩不贷。

  罪与罚应是相称的。现行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顶格刑期只有5年。这显然与有关犯罪对儿童造成的严重伤害极不相称,一些判例已在社会上引发强烈质疑。

  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会更不应脱离人伦情理。法律既是对道德的坚守,又是对价值趋向的指引。法院依法判决,却遭公众质疑,对立法者是一个提醒——必须关注法律可能存在的不足,不断修正完善,更好实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

  正因如此,多名委员建议,刑法单独规定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犯罪,改变目前猥亵儿童罪随附或依从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单独规定有利于更好体现“优先保护儿童”原则,并且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最低和最高刑期,为更有力地惩治有关犯罪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从重处罚情节当进一步厘清,从重量刑标准应更加明确。比如,负有教育、看护儿童职责者“监守自盗”,将魔抓伸向低龄幼儿,长期猥亵或性侵儿童,猥亵或奸淫多名儿童,聚众猥亵或奸淫儿童等等,都应属于从严从重惩处范畴。列举情节越细致,对儿童伤害考虑越严谨,法律判决越有针对性,越能使有关犯罪得到“罪有应得”的严惩。进而,震慑、防范针对儿童的卑劣性侵犯罪。

  拥有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呵护其合法权益,再怎么织密相关法律网络都不为过。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惩罚力度,立法责无旁贷。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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