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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菏泽市分行员工伪造公司印章被判拘役5个月,罚4000

交通银行菏泽市分行员工伪造公司印章被判拘役5个月,罚4000
2020年07月09日 21:02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靳庆臣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菏泽市分行90后员工靳庆臣因私刻假印章被法院判决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0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庆臣(曾用名靳海臣),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交通银行菏泽市分行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庆臣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坤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庆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靳庆臣因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需要更换导热油,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于2018年夏某日,通过电话联系并提供信息,在菏泽市牡丹区伪造“菏泽依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印章。后其将该印章交给靳庆明(另案处理)使用,靳庆明于2018年7月3日,分别在苏某、张某、贾某1提供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上加盖伪造印章,并收取人民币3000元,靳庆臣得款500元。靳庆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庆臣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靳庆臣的供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人靳庆明、宋某、苏某、贾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伪造公司印章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靳庆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靳庆臣已将违法所得500元退交本院,并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庆臣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庆臣经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靳庆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庆臣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靳庆臣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郭 萍

  人民陪审员张洪勋

  人民陪审员高贯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卢 芃

  书 记 员仪伟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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