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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会召开 依法文明养犬有了实体法规范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会召开 依法文明养犬有了实体法规范
2020年07月10日 13:36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同建

      7月10日上午,《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阿尔卡迪亚市会议接待中心一楼召开。

      据介绍,《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聊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七部实体法。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会召开 依法文明养犬有了实体法规范

      该《条例》立足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规范养犬管理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对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如分区管理、犬只信息登记、狂犬病免疫等,紧密围绕聊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界定了政府及部门与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聊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的法规体系。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养犬区划管理、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认领与领养,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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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提出了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需要养犬人、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既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条例第三条将“养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则的首要位置。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同时条例鼓励、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等活动中来。

      条例确立了养犬区划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划分。条例第九条明确聊城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各有侧重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理清管理职责,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其中,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签注,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查处违反犬只禁养、限养、圈养拴养规定、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住宅小区公用区域养犬,违反携犬出户、犬只运送规定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犬只免疫、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植入电子芯片,监督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犬只检疫,查处无狂犬病免疫证养犬等。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共治养犬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免疫和登记工作是养犬管理的基础。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信息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条例规定了犬只信息登记制度,确立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的原则,同时规定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值得关注的是,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意见,针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的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犬只,第四十五条规定养犬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可以继续饲养,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公示,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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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养犬行为规范是养犬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三章对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的众多行为细节作了规范,例如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占用住宅小区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等。针对携犬出户,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收容、认领与领养。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对犬只收容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走失、送交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并规定了收容工作的流程。第三十条还规定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对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同时条例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犬只救助活动。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犬只诊疗和经营。诊疗、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犬只诊疗、经营秩序,条例明确了开办相关场所的要求以及从事相关诊疗、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具体规定。考虑到犬只交易行为对居民居住环境影响较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立犬只交易场所,规范犬只交易。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养犬监督和管理。犬只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效。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实施网上签注,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息,开展执法协作。公众监督更是养犬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适当加强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部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条例设置了转致条款。同时,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条例在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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