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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酒后拉拽公交车司机险酿祸,获刑四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男子酒后拉拽公交车司机险酿祸,获刑四年六个月
2020年08月06日 09:46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 田爽

  前有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后有今年高考期间贵州公交驶入水库,近年来,公交车发生的重大人亡事故颇为集中,而发生此类事故多是由于乘客和司机发生争吵、进而矛盾升级,乘客在失去理智下手夺方向盘,干扰司机正常驾驶所致。近日,由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据公交车乘客证言,案发前被告人王某酒后上车,行为举止有失常态,伸腿干扰乘客上下车,阻拦关闭车门被司机制止。随后在司机正在驾车过程中,王某突然扑向司机,致使客车紧急刹车制动应急处置,中断了司机的安全驾驶行为,造成公共安全危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下午,王某酒后在蒙阴县某村乘坐客车期间,无故阻拦关闭车门,被司机制止。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上前用左手揽住司机脖子并将右手伸向司机面部,严重影响后者正常驾驶。期间,逆向车道内对向行驶过一辆重型半挂车。后因司机制止并紧急刹车停车,加之乘客帮助,才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另在2018年9月17日16时,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当时血液酒精含量248.7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本案中王某辩护人称被告人患有酒依赖综合症的情形,办案检察官指出,酒依赖综合症并不是精神病的一种,而是属于生理性醉酒。根据精神病鉴定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被告人前科材料及其供述,被告人明知自己喝酒后表现行为不良,容易情绪激动,与人发生争吵、肢体冲突,仍对其醉酒行为能够控制而不加以控制,放纵醉酒后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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