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夏侯凤超 实习生 张祎贤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厨余垃圾处理体系。
《意见》对推广范围做出明确。在日均厨余垃圾产生量0.3吨以上的党政机关食堂、1吨以上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等经营性餐饮单位、3吨以上的农贸市场探索推广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
《意见》提出,一体化运营企业应具备厨余垃圾一站式、全方位的收集、处置、运营、管理及研发团队体系;具有良好投融资能力,行业、社会信誉优良;具备全过程、可追溯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能力,可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管理运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具有完整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废弃油渣等再生资源产品流向全程追溯、实时可查。
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应当包括主体站房、配套设施、主体设备,以及预分选、除臭除尘、冲洗、油水分离、称重计量、流量计量和标识规范的厨余垃圾收集等设备,必要时可根据需求配备标识规范的收运工具,设备工艺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设备用房选址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供电、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场地内硬化且具有充足进料和产品储存空间。
《意见》明确,构建与市、区县两级城管等部门联网的数字化管理运行平台,实时监控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运行、污染排放等情况以及油、渣等产物数量和流向。保障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厨余垃圾日产日清、台账清晰完备,设备、场地干净整洁。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应分别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油、渣等处理产物应堆放整齐、安全、卫生,并及时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和积存。
《意见》指出,对推广期内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项目,在其建成投入运行并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按照设施设备购置费的40%给予补助,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运行奖励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运营商的履约评价和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抽查厨余垃圾就地处理项目运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设备无故停用或无厨余垃圾处理量的,取消其市级补助;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