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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河底捞”未被认定侵权也不光彩

来论|“河底捞”未被认定侵权也不光彩
2020年08月13日 17:57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8月12日,一条关于“海底捞状告河底捞败诉”的消息登上热搜榜。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河底捞”则于2018年登记,是长沙一家经营中餐的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木制招牌为“河底捞好味道”六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河”字的三点水呈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由一个鱼形图像代替,且整个招牌上方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虽然都是餐饮,也会因“海底捞”的知名度使人看到“河底捞”就想起“海底捞”,但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家常菜”、河鱼、河鲜等明显区别于“海底捞”的经营内容,最终还是使人撇开二者的联系,不会造成混同。“海底捞”认为“河底捞”使用的标识与其近似,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但因总体上有着显著区别,从而不为法院所支持,判决驳回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也就在预料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也确实规定: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由于商标侵权就是想浑水摸鱼,使人产生误觉误认,即便不引用上述司法解释,直接引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同样可以驳回“海底捞”的侵权请求。因为,该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报道看“河底捞”只是一家餐馆的名称与标识,而非商标,即使属于商标的话,也因明显不会导致混淆,构不成侵权。

  事实上,这家餐馆的可疑之处也不在于商标侵权,而是涉嫌名称侵权。因为两者名称与意思近似,容易使人产生联系,涉嫌利用“海底捞”的知名度、广为人知的名称来使自己名称获得传播,有傍名牌、傍名称之嫌。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但只是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而没有规定不得使用近似名称。《民法通则》对名称权的保护,也同样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名称,无法保护使用近似名称以及借鉴他人名称而起自己名称问题。

  一方面,由于傍名牌、傍名称终究是一种投机行为,不利于正当竞争与诚实经营,有无必要以及如何对这种傍名称的行为进行治理,有必要引起思考。另一方面,体现自己特色、打出自己牌子、进行正当竞争,才是经营之本,即便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治理,也因其投机性质是不光彩的,还是少在这种事情上打主意为好。(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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