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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养老院的东风,你get到了吗?

兴办养老院的东风,你get到了吗?
2020年10月23日 21:44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济南市民王潇最近遇到了烦心事。 

  20世纪80年代,尚且年幼的王潇随父亲南下经商,经过30余年的打拼,如今的王潇早已独当一面。去年,王潇回到了故乡济南。“现如今养老事业已成为服务于夕阳人群的朝阳产业。听说,近几年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我这次回来就是想借政策‘东风’,开设一个养老服务机构,为家乡做点贡献。”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注册流程不明了,经营场地不知去哪儿找,政府补贴政策不清楚……信心饱满、一腔热血的王潇一头扎进了养老行业,但有着隔行如隔山“先天缺陷”的他一出手便遇到了重重难题,握着钱却突然失去了方向。

  其实,像王潇这样对养老服务行业抱有一腔热血的创业者不在少数。济南日报特邀请济南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孔彬,为有意兴办养老机构的广大养老事业创业者解惑释疑——

  不知道怎样注册?安排!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不断加剧,我国传统家庭式的养老服务功能日益弱化,但是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对社会福利和社区照料服务的需求却在不断增多。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和我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数据显示,社会力量参与最多的为机构养老业务,那么像王潇这样的创业者应该怎么办理注册呢?

  知识点

  ■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有两种形式:

  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公办

  2.民办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

  ■专业解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兴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不知道场地去哪找?安排!

  登记注册完,王潇又遇到了找场地的大难题,“自建的成本太大,租赁又受承租年限的影响,限制了发展”,王潇一时间陷入两难的境地。

  的确,养老设施的选址不仅决定了养老场所的起点,更决定了高度。无论是规划新建,还是旧房改造,养老设施的经营场地选址属于综合考量的结果,既包括土地营运成本,又包括租金价格,同时,还涉及周围环境分布状况以及地区综合规划要求。

  知识点

  ■目前寻求我市养老场所场地的途径大概有三种:

  一、采取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拿地新建

  二、利用现有设施改造

  三、承接政府“公建民营项目”无偿或抵偿使用场地

  ■专业解读:为破解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难题,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2018年底,市民政局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申请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民用建筑物,必须具有法定产权证明,并符合建筑安全要求。自申请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五年内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产权人和投资主体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转型成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在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且经水影响评估审查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除以上方式获得场所外,公建民营也是一个重要的选择方向。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设施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对各级政府、街道(镇)和集体建设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运营。目前我市已建成的4处区(县)级以上养老服务中心、80处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40%的日间照料中心均为公建民营项目。事实证明,该模式大大促进了民营资本进入养老市场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政府起到督促和考评作用,运营方必须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养老服务上,从而形成市场层面的良性竞争。

  根据我市情况,参与者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项目规划,根据自身情况寻求合适场地;民政部门也可根据投资者需求、意向,帮助投资者寻找场所。这一模式既降低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成本,又能为老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不知道补贴标准?安排!

  场地终于有了眉目,王潇准备大展拳脚了。但是别着急,针对养老产业“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和社会化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的现状,政府加大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仅2018年、2019年,省市拨付市级以上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就达2亿余元。如果相关的政策不了解可就亏了。

  知识点

  ■现有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专业解读: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我市养老服务产业的一股重要力量,2019年我市出台《济南市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推出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项目补助等多项专项补助举措,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根据细则,符合条件的、征地立项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养老机构,按新增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按新增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按新增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符合医养结合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新增床位按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的130%给予补助。

  依据市级统一评定的机构等级,对照《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录入人数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照每人每年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实施差异化补助,从2018年起连补三年。未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不予发放运营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市养老服务业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各区(县)根据情况分别制定补贴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达到相关标准,最高可享省、市、区(县)三级财政补贴。

  不知道优惠政策?安排!

  “专项补贴大大缓解了我的养老服务投入成本,不知道还有哪些优惠政策是我没有get到的?”

  近年来,除了专项补贴,国家从政策扶持入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知识点

  ■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政策支持: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免征增值税

  2.暂免或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免征耕地占用税

  5.放宽民非类分红设定

  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一照多址”

  四、对养老服务连锁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补

  ■专业解读:“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是指导我们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市于2020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意见要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依法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全额免征或营利性减半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和供暖执行居民价格,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另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区县增设营业场所可“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对连锁运营5家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还将给予一次性奖补。到2020年年底,全市培育和引进连锁化、规模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组织)20家以上,支持培育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2家,对纳入省市品牌建设规划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制定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准入门槛,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目录库。

  了解完相关扶持政策后,已经胸有成竹的王潇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决心更加笃定,相信在不久的明天,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将有一颗新星冉冉升起……

  手记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家有要求,群众有期待,老人有需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养老服务更有品质,必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是破解人口老龄化难题的有效途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今后国家快速老龄化的过程中如何使其走出和公办养老机构不同的差异化道路,从而使其得到健康发展,是决策者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题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才能调动各方积极性,才能更好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发展。近年来,国家从政策扶持入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在补贴、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新政策、新措施应时而生,行之有效的政策还将及时上升为法规和规章,届时,社会力量将成养老服务主力军。

  延伸阅读

  让“养老蛋糕”更有“营养”

  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

  市户籍人口797.8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73.2万,占比21.7%,济南成为我省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

  老龄化问题汹涌而来,养老保障问题也随之产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工作,自2013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市级层面又先后出台了《“十三五”济南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济南市民生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19-202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多项综合性政策,分别建立了多项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系列配套政策,初步建立起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制度支撑和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路径和模式,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

  “下一步,民政等部门将加快完善养老体系建设,让‘养老蛋糕’更有‘营养’。”孔彬表示,养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等多方资源共同推进。推动各区县加快补齐养老机构建设短板,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推进区县养老服务中心、街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将其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承担五保老人兜底养老功能基础上,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床位。瞄准刚需,在全市统筹推进老年护理床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设老年护理床位;通过差别化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护理型床位,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通过税收、土地、放宽信贷、建设和运营补贴等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养老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积极培育本土养老机构品牌,鼓励他们连锁经营,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产业营造良好环境。

  另外,为了方便养老服务业参与者更详尽地了解养老扶持政策,由我市民政部门整合、分类、汇总的《济南市养老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也将于近期公布。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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