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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数字人民币入法须汲取电子支付经验教训

来论|数字人民币入法须汲取电子支付经验教训
2020年10月25日 18:39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为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加大了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显然是为我国推行数字人民币进行铺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陆续在深圳、苏州、成都、雄安等四地试水。最近,深圳派发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每个红包金额为200元,给公众和商户带来全新体验。不过数字人民币眼下仅是口头上的“法定货币”。

  虽然相关报道和资料显示,数字人民币是一种法定数字货币,但尚未写入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授权中央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但并未明确人民币包括数字形式。《人民币管理条例》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即数字人民币当前没有法律依据。

  在前期试点阶段,测试数字人民币缺乏法律依据可以理解,但如果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必须立法先行。因为法律有明确授权,中央人民银行才有资格发行,数字人民币才具有合法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才不会拒收。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也包括数字形式,将为数字人民币法定化、规范化提供法律支撑。

  也就是说,只有把数字人民币写入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实现“真法定”,那么纸币、硬币和数字人民币就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增多,将比实物人民币使用更方便也更安全。但这不意味着实物人民币无人使用,比如部分老年人已经习惯使用实物人民币,应保障其使用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实现数字人民币法定化,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还不够,而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全面调整和完善。比如说《人民币管理条例》也应该同步修改,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货币也包括数字人民币。这就是说,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凡是涉及人民币的条款,都应该统一调整并保持一致。

  举例来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里的“人民币”要明确包括数字形式。唯有如此,数字人民币法偿性才会有法理支持。通俗地讲,法律明确后数字人民币才能用于还债。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是为了防范某些人借助发行数字人民币的机会,以发行各种虚拟货币来牟取不当利益。这既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也是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管理,为数字人民币流通创造有序、干净的环境。

  我国率先研究、试点数字人民币,这为我国在数字时代全球货币竞争与贸易结算奠定了基础。而最终能否规范发行、使用数字人民币,既取决于技术层面、应用场景,也离不开法律法规支持。所以,无论完善法律还是完善技术,都有必要从电子支付暴露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因为两者有区别,也存在相似性。

  作者: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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