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淄博4.12事故调查报告,肇事货车超载超300%且操作不当

淄博4.12事故调查报告,肇事货车超载超300%且操作不当
2020年10月27日 16:26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泰来 通讯员 张瀚宇

   超载342%的大货车行经国道路口不减速,遭遇横过道路的三轮车采取措施失当,导致三轮车被碾轧,骑车人当场身亡。这是今年4月12日发生在淄博市周村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严格追究事故中相关责任方责任。27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结果。

   大货车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人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在4月12日5时12分许,309国道淄博周村区隋家村路口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驾驶超载100%以上的鲁Q***AV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隋家村路口处,其车前部与违反交通标志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华驾驶的鲁M***9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相撞,后重型自卸货车三轴右侧轮胎碾压了刘某华,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华在事故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事故处理科值班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此时解放军第九六0医院120医生和护士正在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检查后,确认伤者已现场死亡。随后大队长范斌、事故处理科科长范峰赶往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4月15日,周村交警大队成立有大队长范斌担任组长的事故深度调查组,成员包括事故处理科、车管所、交通科等业务部门。

   肇事货车超载342%

   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5点。1、李某驾驶超载100%以上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过磅,货车载货为68515kg,核定载质量为15485kg,超过核定载质量342%,超载严重。超载会导致车辆操控性能降低,扩大制动距离,是十分危险的,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事故发生前李剑确实采取了制动措施,如果李剑按规定载货,那么此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所以,李剑驾驶超载100%以上的机动车的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2、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鉴定,事故发生时货车的速度为67km/h,事故地点为一路口,而且李剑知道事故地点为路口。以该速度通过路口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李剑驾车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车速,在其采取了制动措施的情况下,那么此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所以,李剑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过错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李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询问,李剑称事故发生前其驾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现三轮摩托车时,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大约路口中间位置,三轮摩托车是由北向南行驶,其驾车向北打方向躲避后,又向南打方向躲避,李剑先向北打方向这一措施,并没有远离三轮摩托车,反而缩短了与三轮摩托车的距离,明显采取措施不当。如果当时李剑制动并向南打方向,那么此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所以,李剑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刘某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勘查,事故地点北侧路口设有停车让行标志和向右转弯标志,刘某华未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由北向南通过路口并未按标志规定让行,如果刘某华按照交通标志行驶,那么此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所以某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的过错行为与此次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刘某华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未采取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通过视频监控,刘某华由北向南进入路口后到发生事故前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避让措施。事故发生前货车开着照明灯,并且经鉴定刘某华车速为每小时19.6公里,车速不快,刘某华理应能够发现由西向东行驶过来的货车,从而采取避让安全措施,如果刘某华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那么此次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刘某华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未采取安全措施与此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间接原因:肇事货车挂靠的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监管未尽到主体责任。车主对车辆安全运营也未尽到责任,车辆驾驶员与实际车主是雇佣关系,安全教育不到位。

   肇事货车司机B2证降为C1M证

   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暴露出三方面的问题。一、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通过查询,货车驾驶人李剑近三年来有96条违法记录,可以看出李剑平时在驾驶过程中遵章守法意识太差,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二、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鲁Q376AV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单位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其公司管理的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该车近三年来有40余条违法记录,其中有超载、超速行为居多。

   三、驾驶员雇佣老板对驾驶人安全要求不够。通过调查,李剑的雇佣者孔令广,为了经济利益,忽视交通安全,没有提醒驾驶员不能超载。

   责任追究情况:针对肇事驾驶员李剑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载、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我队对尚元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公茂深进行了询问。针对山东尚元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存在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由周村区交安委办公室将事故情况通报至临沂市蒙阴县交通运输局,由临沂市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整改。针对肇事驾驶员李剑驾车造成死亡事故,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由车辆管理所依法注销李剑最高准驾车型,将其B2证降为C1M证。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交通事故淄博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