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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见|吊死十四岁少年犯?英国曾怎样重拳整治儿童犯罪

昱见|吊死十四岁少年犯?英国曾怎样重拳整治儿童犯罪
2020年10月30日 17:35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首席记者 王昱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下调,该修正案一旦通过,意味着我国最低刑责年龄将由目前的14岁下调至12岁。

   最低刑责年龄该不该调低,这是近几年中国司法、舆论界一直在争论的话题。而在世界历史上,为该问题反复纠结的也不只有我们,比如英国,已经为该问题纠结了快两百年。

   在全球范围内,英国可能是最早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问题的国家,原因在于这个国家最早爆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塑造了城市,也把大量底层儿童抛入到了工业化旋涡中,而这其中,不少儿童因为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你看过狄更斯的小说《雾都孤儿》,一定会对那个时代伦敦街头的儿童犯罪团体印象深刻。19世纪的伦敦街头活跃着上千个有组织的儿童犯罪团伙,他们利用儿童身手的灵活和成年人对儿童人轻视,进行偷窃活动。各团伙之间甚至还建立了从“培训”、偷窃到销赃的一体化网络,犯罪体系非常成熟,甚至还产生了很多“神偷神童”。

  当时的《泰晤士报》曾报道过,一个名叫约翰·里弗斯的13岁男孩,仅在一周之内就能偷到价值一百英镑的财物,超过一个正经高级工程师的月薪。而这些少年犯们在长到十四五岁后就会开始“转行”入室行窃、抢劫、甚至杀人,为伦敦这座“犯罪之都”输送生力军。

   对此,英国的大人们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那会儿的英国主流思想界没有今天这么讲“人道主义”,而是被社会达尔文主义和马尔萨斯人口论所主导,政治精英们都认为这些少年犯就是国家的祸害,越早消灭越好,这导致了英国以重刑整治儿童犯罪。儿童偷窃一旦被抓住,轻则强制收容教养,重则判刑甚至处死。新加坡沿用至今的鞭笞刑,就是当时英国为对付“少年犯”而量身定制的。据统计,1801年至1830年,仅伦敦老贝利区一家法院就判处了103名14岁以下的儿童死刑,而同时期该法院受理的扒窃罪诉讼中,有一半以上是针对14岁以下儿童的。

   但如此严厉地整治儿童犯罪,在整肃社会风气的同时,也造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大规模囚禁、甚至处死还未成年的儿童,让很多人不禁自问:这么多儿童走上犯罪的道路,固然有他们自身的问题,难道社会不也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吗?简单地一判了事,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狄更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写出了《雾都孤儿》,在该书中,你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狄更斯认为大部分儿童是有可塑性的,他们可以因沦入贼窟而犯罪、也会因为好的教养重归正途。《雾都孤儿》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名著,就是因为狄更斯讲的虽然是个虚构故事,但反映的社会矛盾是真实的,作者也在其中暗示了自己的主张,而这种主张成功影响了他的读者。

   终于,英国在19世纪中叶开始进行对儿童犯罪的司法改革。1831年,英国肯特郡的十四岁少年约翰·贝尔因为在抢劫中残忍杀害了另一名12岁的小男孩而被判处死刑,此案因为引发舆论极大争议,成为英国少年犯史上的一个“拐点”。自此之后,英国再没有判处过未成年人死刑,而14岁也成为了法院是否判处其刑责的一个标准点,对该年龄以下的犯案儿童,英国开始以收容教养取代刑事处罚。

   但这套对儿童较为宽容的司法体系,在其后一百多年的运行中也不断遭遇质疑,很多“熊孩子”确实钻了这套法律的空子,不断胡作非为。1991年,英国利物浦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恶魔儿童”案,两个年仅10岁的男孩绑架、虐杀了一个年仅两岁的婴儿。此案发生之后,全英震动,公众开始反思,英国此前信奉的对儿童司法从宽的制度是否过于宽松了?

   于是,英国对儿童犯罪的司法理念借该案完成了回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责年龄又被降到了10岁,在全世界范围内都算低得惊人。

   当然,虽然经历了两百年的不断调整,英国人至今对这事儿也没想太清楚。近几年,英国内部比较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苏格兰又开始出现极强的呼声,认为最低刑责年龄10岁实在太低了,应该仿照法德调回到14岁,目前这个官司还在苏格兰最高法院打着。

   儿童犯法,该不该问罪,又该从多大起问罪?这个问题也许压根就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它其实更像是社会全体公众达成的一个暂时性共识,会随着时间、案件的发生而不断变化,而司法的任务,就是在不断的修正中找准这个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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