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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潘某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即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潘某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1年06月14日 11:53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6月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潘某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潘某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结识同监室的被告人孙某臻,2012年始,潘某进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纠集孙某臻以及同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于某、于某春等人对外高利放贷,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并持虚假借条进行虚假诉讼。2014年,潘某进开始觊觎基层政权,为竞选村主任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指使他人半夜砸玻璃威胁计划参选的曹某某,砸车报复与前任村主任来往密切的潘某某。潘某进当选村主任后,除继续变本加厉在高利放贷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外,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人稍有不满便通过孙某臻、于某等人纠集袁某玉等其他被告人伺机报复,伤人毁财,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八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潘某进为首要分子,孙某臻、于某、于某春为其他成员,时某远、吕某建等8人分别参与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各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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