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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VS儿子再婚家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失独老人VS儿子再婚家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2021年10月14日 14:33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就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晚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

  近日,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独老人与逝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老人唯一的儿子因工死亡,留下死亡赔偿金78.96万元,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考量,对逝者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62岁的吕某甲与59岁的妻子赵某婚后仅生育一子吕某乙。吕某乙与前妻离婚后,其未成年儿子吕某丙随吕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吕某乙与左某再婚,左某与前夫之女仇某(未成年)也随吕某乙、左某共同生活。

  2021年4月3日,吕某乙驾驶货车到潍坊市某公司运输饲料,在装运货物期间被叉车挤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潍坊市某公司与其再婚妻子左某、其父母吕某甲、赵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左某、吕某甲、赵某、吕某丙、仇某一次性支付因吕某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33.5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96万元,吕某甲作为死者近亲属代表领取了补偿款。

  但在分配上述款项时,左某与吕某甲、赵某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产生了争议。

  左某认为,其与吕某乙系夫妻,其女仇某与吕某乙已形成继父女关系,故死亡赔偿金应由吕某乙的5名近亲属平分。

  吕某甲与赵某则认为,死者吕某乙是二人的独生子,其辛苦抚养吕某乙成人,与吕某乙的关系更为紧密,二人花甲丧子悲痛万分,现均已年迈,本需要儿子的照顾和赡养,所以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其创伤及损失更加重大,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多分。

  双方争执不下,左某、仇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参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量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吕某甲、赵某将吕某乙抚育、培养成人,与吕某乙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现老年丧子而遭受精神上的重创,且吕某乙死亡后,吕某甲、赵某成为失独家庭,再无其他子女对其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对其晚年生活必定产生极大影响,另二人均已年迈,劳动能力下降,亦无固定收入来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故在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而左某正值壮年,劳动能力较强,对吕某乙的物质依赖较小,且其与吕某乙婚龄较短,未育有共同子女,其日后与他人重组家庭的可能性较大,另仇某尚有其生父与左某共同对之履行抚养义务,故仇某、左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应适当少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吕某甲、赵某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50%,即39.48万元,其余50%由左某、仇某、吕某丙三人均分。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表示,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政策家庭逐渐步入老年,失独家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失独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一个时代无法抹除的伤痛史,更是难以承担的社会责任。

  正如本案中的吕某甲、赵某,在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后,本应安享晚年,但在独子意外身亡后,面临老无所依的境地,现又因补偿款的分配与儿媳对簿公堂,如何妥善化解纠纷,也是法院的时代使命。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追求各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但不会严格按照份额平均分配,还需参考各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程度,并结合各权利人自身情况及对受害人的依赖程度作出综合认定。本案即根据各家庭成员与吕某乙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按比例进行了适度分割,对于老年丧子的吕某甲、赵某给予适当倾斜,体现了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彰显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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