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朱文龙
12月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明确,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家庭暴力是现实生活中的一大“毒瘤”,它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进行描述的。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相关部门想了不少办法。江苏这项举措就是希望通过奖励的方式,让旁观者“该出手时就出手”,用外界之力照亮家暴“隐蔽的角落”。因而,这项举措赢得了不少网民的叫好声。
相关部门的愿望当然是美好的,但是分析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这项举措只是看上去很美。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提起家庭暴力,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直接而简单的身体暴力。事实上,并不是只有动拳头才算是家庭暴力。这次江苏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就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身体暴力往往会体现在容易察觉的身体伤痕上,相对容易发现。可像经济控制和精神暴力,造成的是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倘若受害者选择了隐忍,这些伤害并不易被外人所察觉。
外人发觉不了,也就谈不上制止了,其导致的结果便是,家暴“隐蔽的角落”并没有因“举报家暴纳入见义勇为”举措的出台而减少。
此外,哪些行为属于家暴、哪些行为不属于家暴也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像江苏通过的反家暴条例,虽然明确了“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但是概念还有不清楚之处。
比如“经常性谩骂”、“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的边界在哪?如何界定“经常性”,这些都不好把握。在现实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进行争吵,是在所难免的事。人在气头上,难免会说出一些出格的话语,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若有人因此而报警,反而会招到夫妻双方的反感甚至报复。
有人说,举报者不妨先调查取证然后再报警。但问题是,家暴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人证、物证较少,即便是警方来调查,也面临着取证不易的问题,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举报者作为一个外人,要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知情旁观者只是起着辅助的作用。若想彻底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受害者要勇敢站出来。
而这就需要法律的及时介入和有效震慑。此次反家暴条例中,细化了八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内容,这些措施只有落实到位,受害者才能感到法律的保障,才能主动指认施暴者的罪行,逃离他们的魔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