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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申请冻结飞利信控股股东所有股份!

平安信托申请冻结飞利信控股股东所有股份!
2019年08月14日 16:00 新浪网 作者 上海信托圈

  导读:平安信托向广东高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36,833.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34%)进行了司法冻结。

  平安信托申请冻结飞利信控股股东所有股份!

  8月13日,飞利信(300287)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函告,获悉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司法冻结。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以下将四人合称为“控股股东”)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合同纠纷案。

  平安信托向广东高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36,833.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6634%)进行了司法冻结。

  2019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近日收到了广东高院送达的有关“平安财富*汇泰180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纠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二次变更)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如下:

  一、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平安财富*汇泰180号单一资金信托”本金354,368,061.02元;

  二、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信托收益2,500,000元(自2019年3月12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实际应以450,000,000元为基数,按10%年化收益率为标准,计至四被告支付完毕之日,并扣除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

  三、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214,111.49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每逾期一天,应以当天应付未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累计至四被告支付现金补偿款完毕之日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目前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但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此外,飞利信发布关于更换财务总监的公告。因个人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邓世光不再担任财务总监职务。自此,邓世光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邓世光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吴俊楠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寄达的关于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事宜提起仲裁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东蓝商贸有限公司”)、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名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83,987,593.6元;

  2、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

  3、本案仲裁费977,100.3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97,710.0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79,390.33元,被申请人直接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79,390.33元。

  此外,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关于东蓝数码起诉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梅安森公司支付东蓝数码剩余合同款项合计3050万元。梅安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6月12日,二审案件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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