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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蓬国:辅警查车索要中华烟,何以“轻车熟路”?

李蓬国:辅警查车索要中华烟,何以“轻车熟路”?
2020年05月29日 08:29 新浪网 作者 当下明曰

  

李蓬国:辅警查车索要中华烟,何以“轻车熟路”?

  文|李蓬国

  5月28日,一段浙江省余姚市辅警向交通违法当事人索要中华烟,并称给烟可免于处罚的视频被大量转发,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视频中辅警称不收现金,只收4条中华烟,并要求违法当事人添加微信,同意私了可联系他,下次有事也可找其解决。当天中午,余姚市公安局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视频发布后,该局成立由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调查组。经查,辅警索要财物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对涉事辅警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月28日上游新闻

  “辅警向交通违法者索要中华烟”事件有图有真相,当地公安局调查后也承认“辅警索要财物情况基本属实”,但只对涉事辅警作出停职决定。我以为,涉事公安局的做法并不“严肃”,尽管他们表示进一步调查后将“严肃处理”。

  视频显示,交通违法当事车主因私自改装机动车被余姚市一男性辅警拦下,并暂扣行驶证和驾驶证。在执法过程中,该辅警并未要求车主到交管部门处理,而是引导车主“私了”。该辅警称:“我们不收钱,收烟可以。收烟基本要四五条硬盒中华。”车主表示四五条中华烟要2000元左右,辅警表示,差不多一千六七左右。车主表示可以直接转钱,辅警则说:“再次强调我们不收钱,至少要四条硬中华烟。”

  辅警借查改装车之名,公然向车主索要财物,并且反复说明“收烟,不收钱”,还明确索要的财物为“四五条硬盒中华”。涉事辅警还称,“我反正跟你明说了,大概是这个流程”。从这些“程序化”的操作可以看出,涉事辅警以查车之名索要财物,绝不可能是初犯,而是早已“轻车熟路”了。

  涉事公安局已经查明“辅警索要财物情况基本属实”,却没有交代他们究竟索要财物多少次,持续多长时间,其他人员是否知情甚至从中分一杯羹。如此调查,还是太过于肤浅,正如网友指出的,有“大事情,小处理,不深挖,防扩散”的嫌疑。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贿是受贿的一种方式。《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行为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受贿数额较大”是指30000元到200000元,“其他较重情节”包括“多次索贿的”等情形,只要触犯其中一条,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涉事辅警以查改装之名索要财物,无疑是索贿行为。一次索要四条硬盒中华烟,价值2000元左右,只要索贿超过两次,就已经达到“受贿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涉事辅警称“收烟基本要四五条硬盒中华”,仅从“基本”两字可以判断,这已经成了“惯例”,说明这样的操作远远超过了两次,涉案金额也远远超过3000元。

  退一步来说,即便累计索贿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3000元,也应该因为涉案人员“多次索贿”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涉事辅警只是被停职而已,这难道不是“大事化小”吗?

  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可以看出,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在“辅警向交通违法者索要中华烟”事件中,三名辅警已经被停职处理,但按照规定,他们无权独立行使执法权,那么,他们的身份究竟是不是“临时工”,就应该交代清楚。

  如果他们确实都是辅警,那么,当地公安局平时让他们单独执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说他们长期索贿,“正式工”和领导都不知情,既不大可能也摆脱不了责任。那么,为什么只有涉事辅警被处置,没有其他人员被追责呢?

  总之,“辅警向交通违法者索要中华烟”已经被查实,但真相还需深挖,查处还需严肃,不能“点到为止”,否则就是姑息纵容。(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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