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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杭州“消费券”套现违法吗?

领取杭州“消费券”套现违法吗?
2020年04月08日 06:43 新浪网 作者 法律读库

  作者:韩飞律师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巨大冲击,通过支付宝向社会发放消费券以刺激消费,激活市场。

  微信公众号有详细的杭州消费券领取使用教程

领取杭州“消费券”套现违法吗?

  截至4月2日,杭州消费券兑付政府补贴9410万元,带动杭州消费12.46亿元,实现政府、商家和民众三赢。

  然而,消费券发放后,商场一时甚是活跃,很多人拿着消费券和商家进行支付套现。

领取杭州“消费券”套现违法吗?

  消费者在领取杭州消费券后与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商家账户则可收到40元,其中10元即是杭州消费券的抵扣金额,抵扣完成后,商家再将40元扣除相关“好处费”返还给消费者,实现最终的套现。

领取杭州“消费券”套现违法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审视,如何定性消费者套现的行为?该套现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民众及法律实务界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发放消费券是类似于赠与的单方民事行为,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成为消费者个人享有的个人财产,消费者用该消费券换取货币资金属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置,兑换货币的行为是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仅是民事经济行为,虽然该民事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可谴责性,但是并没有触及刑法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通过支付宝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的目的在于刺激消费,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然而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进行套现,将消费券的价值兑换为货币资金,其实质为隐瞒事实真相,使国家及支付宝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支付了消费券等价货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兑换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有诈骗罪规定的严重情节,理应以诈骗罪追究消费者的刑事责任。

  比较分析两种观点,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对于“红包”“大礼包”“购物券”等进行套现的案件已有很多司法判例。

  比如,发生于广西的王某某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为套取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手淘拉新活动”中的红包金额,在其注册经营的淘宝网店中以出售虚拟商品为由,招揽淘宝用户在其网店“刷单”方式套现红包,再按红包金额70%的比例返还给用户,以此获利51580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5158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那么,消费者领取杭州消费券进行套现是否构成诈骗罪?

  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通过与商家串通,当其实际支付30元时,10元消费券抵扣生效,商家实际收到40元,商家再将40元返还消费者(这里不考虑手续费等问题),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操作,消费者则实现了10元消费券的套现目的。

  根据消费券领取和使用规则,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费使用,否则失效,支付宝公司根据消费者最终实际使用的消费券数量,向政府进行结算。因此,消费者获得的5张消费券因具有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的限制,在领取时并不是确定性支付价值,仅是一种消费抵扣资格。只有当实际使用消费券进行消费抵扣,完成支付40元减10元的动作时,才实际得到政府的10元补贴。

  我们认为,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在实际抵扣消费之前,其未实际占有10元的政府补贴价值,而仅仅是持有消费抵扣的资格。消费者为了非法占有政府补贴的10元,虚构消费事实,支付宝基于消费者虚构的消费事实,实际支付10元到商家,但并没有实现刺激消费的目的,消费者的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当然,根据浙江省司法机关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应当以诈骗罪立案。由于每个消费者只能领取5张消费券,价值合计50元,因此消费者自己套现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涉嫌犯罪,但如果行为人通过建立平台或者结伙、帮助他人大量套现的话,很可能突破该6000元立案标准,甚至以诈骗罪条款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下新冠肺炎已经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政府在积极努力寻求各种办法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作为公民,我们应同舟共济,坚守底线,杜绝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韩飞,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服务,长期研究刑事辩护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案件中,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的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致力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刑事风险防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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