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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终审胜诉——洗碗机洗出的百万维权案

美的终审胜诉——洗碗机洗出的百万维权案
2019年08月23日 09:14 新浪网 作者 七号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碗机正在逐渐成为很多家庭的标配厨房电器。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这一行业,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频频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的”)诉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百斯特”)洗碗机专利侵权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佛山百斯特的上诉请求,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年12月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百斯特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美的经济损失100万元。自此,美的与佛山百斯特长达近2年的洗碗机专利纠纷案,以美的终审胜诉告终。

  美的终审胜诉——洗碗机洗出的百万维权案

  【事件回顾】

  2018年初,美的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佛山百斯特3件专利侵权,分别涉及洗碗机加热泵、底座、电机等技术点,要求佛山百思特停止制造、销售其三个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50万元。

  在庭审中,佛山百思特表示,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两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美的称涉案3件专利是其洗碗机底座系统的重点技术,针对该套洗碗机底座系统进行了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研发费用2000多万,进行测试100多项,属国内首创,并已针对该系统申请了40多件专利。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意见是否成立、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斯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多处相似。另外,针对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的观点,法院认为佛山百斯特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确有国外专利早于原告提出了。但法院比对后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该项专利与所述领域公知的常识简单组合得到,因而被告此主张不成立。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实,相关产品的外包装上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法院取得的企业宣传手册中也有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百斯特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于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并赔偿美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美的终审胜诉——洗碗机洗出的百万维权案

  【拓展阅读】

  尽管佛山百斯特先后两次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两次均做出了“全部维持ZL201420204325.7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经历多次专利无效申请的检验,仍不受影响,足以见得该专利稳定性强,技术创新程度高,美的自身的研发实力够硬。此案终审胜诉的背后,也反映出美的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严密布局。

  想起美的集团负责人李金波曾说过:“目前唯一能保护我们科研成果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保护上,美的可以说是知行合一。

  截至2019年6月底,美的在洗碗机领域专利公开量已达2523件,其中发明公开量926件,实用新型专利1183件,外观设计专利414件,在洗碗机领域专利申请量位居国内首位。而与之相比,佛山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据公开的专利数据库统计显示,截止目前其专利公开量只有100件左右。

  这也不是美的第一次在洗碗机相关专利上成功维权。2018年6月,美的以侵犯其多件洗碗机专利权为由,将云米科技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还有人就美的持有的多件洗碗机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16项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2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有6件被宣告有效,4件外观设计专利有2件被宣告有效。

  2018年12月29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美的诉云米洗碗机专利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云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美的洗碗机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美的50万元。

  美的终审胜诉——洗碗机洗出的百万维权案

  【小七支招】

  值得注意的是,美的在诉告过程中提交的一份财务报告显示,其2017年洗碗机产品年收入相较于2016年下降约20%,并称这是被告恶意侵权导致市场被挤占的后果。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也给被侵权企业在诉告过程中如何请求赔偿提供了很好的示范。由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权利人的损失界定为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相关的销售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应尽量提供自己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包括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成本增加等。

  本次美的与佛山百斯特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判赔100万元,也反映出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拟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预计该草案的实施,将加大惩罚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进一步从源头遏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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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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