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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丨未成年人保护法Ⅰ

科目一丨未成年人保护法Ⅰ
2021年06月23日 09:46 新浪网 作者 教师资格证备考资源

  法律介绍、准则

  常考题型:选择题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条-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例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D.儿童权利优先

  答案:D

  解析:幼儿园“儿童权利优先”,《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优先,不是未保法里面的原则。。

  学校保护、家庭保护

  常考题型:选择题

  学校保护

  第十条-家庭环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身心习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三条-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婚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家庭保护

  第十八条-对待学生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对待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不良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例题:

  13岁的初中生张某伙同校外者青年抢劫本校女教师。学校可以对张某采取的指施是( )。

  A.开除学籍并送公安机关

  B.申请将其送到工读学校

  C.记大过处分并处以罚款

  D.通知家长并强制其退学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法规。本题可通过排除法选择,张某是13岁的初中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开除,因此排除A和D,其中学校没有“罚款”的权利,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排除C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因此,本题选B。

  例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依法设置的专门学校( )。

  A.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B.由司法部门进行管理

  C.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D.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因此,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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