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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天府云城三期逾期交房拒付违约金,“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眉山天府云城三期逾期交房拒付违约金,“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2024年01月06日 16:21 新浪网 作者 今日华讯

  

  本网讯(袁春华)2023年3月31日本是眉山联想叠云创新科技园三期75号地(又称:天府云城C区)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3月13日,天府云城三期2区的业主却突然收到开发商四川联创考拉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创公司”)的通知称,项目受新冠疫情管控措施、环保管制和高温限电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暂定延至 2023年5月31日前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4月16日,眉山联想叠云创新科技园三期74号地的业主也收到通知,称原定2023年4月30日交房时间暂定延至2023年6月30日前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

  

  

  对此,许多业主并不买账,业主认为,他们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时间2020年10月-12月期间,此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了近一年的时间,作为开发商已经能够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天府云城C区的地下车库至今都未交付,违反了购房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划的车位、车库:2023年4月30日达到当期使用条件”的规定,也未按照购房合同第十七条开发商应在“9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开发商四川联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天府云城C区售楼部

  据了解,天府云城C区位于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环湖东路西侧,应分两批次交付。约定第一批次共4栋楼应于2023年3月31日交付,第二批次共6栋楼应于2023年4月30日交付。

  四川联创公司逾期交房后,部分业主代表第一次找开发商交涉时就明确表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民一[2020]1号《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第二条也明确|“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疫情发生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民二〔2020〕1号《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指出“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天府云城C区

  因此,天府云城C区业主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时间在2020年10月-12月期间,此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了近一年的时间,作为开发商已经能够预见到疫情对工期的影响,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至于高温、环保等问题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建设工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况且,签定购房合同后建设工期长达3年的时间,其完全可以在制定交付时间时予以考虑;同时,四川联创公司提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未及时通知业主更没有提供因疫情影响工期的证明。四川联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期交房违约金

  

  

至今未交付使用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则认为,2020年4月13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关于印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因疫情影响商品房交付期限原则上可顺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此,四川联创公司顺延2个月交房不算逾期,不能支付违约金。

  部分业主当即指出,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通知》是指,2020年4月13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原则上可顺延。但2020年4月13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合理确定交付时间,四川联创公司不能免责。

  近两年,一些开发商以疫情为由延期交房的情况屡见不鲜。疫情发生后订立的购房合同,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延期交房的挡箭牌”,四川联创公司不能随便一句“不可抗力”就转嫁内在的经营风险,一甩了之。面对开发商的“拖”字诀,天府云城C区的业主坚决要求四川联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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