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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没有查封裁定,男子将其售卖被控有罪引争议

法院查封房产没有查封裁定,男子将其售卖被控有罪引争议
2021年07月31日 17:59 新浪网 作者 九州瞭望2022

  河南三门峡一房地产公司老板邵军因出售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被检察机关指控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邵军的辩护律师则称,由于法院查封时没有查封裁定书,属于非法查封,邵军不构成犯罪。大白新闻了解到,此案今年2月初已经开庭,但至今没有判决。

  公司老板出售法院查封房产被控有罪

  邵军是三门峡裕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在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9月13日,他所开发的银堤漫步小区6号楼的111、211、110、210等多套商铺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张贴了封条进行查封。

  湖滨区法院外景(资料图)

  2018年11月23日,邵军与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就111号商铺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所得的800多万售房款中的200万在湖滨区法院要求下,交给了该院,并由该院执行给了对方当事人。

  2020年9月8日,义马市检察院以邵军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义马市法院提起公诉。在2021年2月8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邵军于2018年11月23日,在111号商铺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旧将该商铺出售给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其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为被告人邵军进行了无罪辩护。任东杰称,现有证据证明,湖滨区法院执行人员2018年9月13日对本案涉案房屋张贴封条,没有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在没有查封裁定书的情况下就对涉案房屋张贴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中有关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作出裁定等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任东杰认为,依法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法院的非法司法行为不是正常的司法活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案中,被告人邵军处置被湖滨区法院非法查封的房产,不构成犯罪。

  大白新闻了解到,义马市法院2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后,至今没有作出一审判决。

  曹红波是2018年9月13日到现场张贴封条查封相关房产的湖滨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之一,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他承认现场张贴了封条,没有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7月29日,曹红波在电话中告诉大白新闻,现场查封时确实没有裁定书,只是进行了现场贴封条查封。

  法学专家:处置非法查封的财产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大白新闻梳理发现,一些法学专家在其著作中论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一罪名时,均认为处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构成本罪。

  清华大学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在他编著的《刑法学》一书(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1106页)中认为:“从合法性上看,这里的‘财产’,是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有关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复旦大学刑法学教授陈浩然在其所著的《应用刑法学分论》一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中写道:“对于被非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加以处置的行为不成立这一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在其主编的《刑法条文案例精解》一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中认为:“如果财产是被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人为了生产自救或为了维持生产、生活而不得不进行变卖,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里的查封、扣押、冻结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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