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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刘英志一审获刑8年

黑龙江龙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刘英志一审获刑8年
2019年06月01日 21:34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长安网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刘英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的舒某等16人给予的钱款181万元,对68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31日获悉,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刘英志执行有期徒刑8年。

  受贿181万 685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56岁的刘英志案发前是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曾任黑龙江龙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3月、2012年11月初,刘英志利用担任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其下属单位的舒某某等16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810000元。

  刘英志的受贿事实共有16起,受贿的地点主要是在他的办公室,向刘英志行贿的人多是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多是趁着中秋、春节等节日给刘英志送钱,目的主要是为了跟刘英志搞好关系,获得照顾。

  比如,2007年至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2012年春节期间,刘英志先后十一次在办公室收受郝某每次给予的1万元,共计11万元。按照郝某的说法,刘英志是公司的高层领导,他是中层干部,出于对领导的尊重,他从2007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以及2012年的春节,都去刘英志办公室礼节性拜访他,并以过节为由给他送钱。

  判决书显示,在16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2006年中秋节、2007年至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刘英志先后11次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每次给予的2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在办公室收受刘某给予的5万元,共计27万元。

  刘英志供述说,他是刘某的主管领导,刘某为了和他处好关系,每年的春节、中秋节都到他办公室送钱,其中2006年中秋节、2007年至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每次送两万元。2011年7月刘某调任新建煤矿矿长,属于重用,在调任过程中,是他向董事长推荐的刘某。

  除了受贿,刘英志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在刘英志的家庭财产中,有68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刘英志不能说明来源。

  行贿者多是大学同学或校友

  判决书显示,刘英志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他称,向他行贿的这些人中,有十多人是大学同学或校友,平时关系不错,在年节的时候相互都有走动,他也给这些人购买过皮鞋、西服、烟、酒等礼物。

  他的辩护人则表示,刘英志认为礼尚往来是约定俗成的一种传统习惯,他在认清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礼尚往来的界线后上交了受贿款,可见他对上交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为此给行贿人带来非法利益;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十分诚恳;他平时表现好及从参加工作开始为煤炭事业做出了贡献,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两罪并罚 获刑8年

  法院认为,刘英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英志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合计68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刘英志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涉案大部分赃款已经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英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刘英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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