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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毒枭均获死刑!广西高院通报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名毒枭均获死刑!广西高院通报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06月26日 16:58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长安网

  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8年以来全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

  6名毒枭均获死刑!广西高院通报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全区法院共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6991件8203人,分别占同期审结生效刑事案件的18.38%和判决生效罪犯的14.84%,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685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319人,重刑率16.08%,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11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区法院共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1912件241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193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469人,重刑率19.39%。先后审理了一批重大毒品案件,如公安部督办的玉林市庄某等22人跨省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氯胺酮达702.20千克,一审判决死刑2人死缓4人;防城港市李某等11人制运贩毒品1.6余吨,该案判处死刑2人死缓3人。

  6名毒枭均获死刑!广西高院通报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广西高院还向社会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名毒枭均获死刑!广西高院通报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跨省合作制造毒品  2男子被判处死刑

  2014年3、4月间,广东惠东县的周某和广西玉林的梁某相识并开始往来。

  后来,周某准备在老家制造毒品,便和梁某联络寻找场地和人员,梁某同意并邀约庞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4人参与。同年9月23日,周某、李某(在逃)、罗某(共同作案人,另案已判刑)、蔡某(共同作案人,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东县来到玉林市与梁某会面,并查看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鹤林牛鼻岭的制毒场地,次日返回惠东县。同月27日,周某再次来到玉林市,与梁某、庞某、谭某在一酒店商谈了制毒具体事宜,广东方还给付了10万元启动资金。随后,梁某安排谭某携部分资金去广东省高要市接取制毒原料;还安排梁某军用剩余资金按照清单在本地购买制毒器具、辅料等。10月4日,周某伙同梁某等人在江西省崇义县从李某等处接取到制毒原料并运抵玉林市。次日18时许,梁某、周某、罗某等人在牛鼻岭的制毒场地制造毒品,后因制毒异味过大恐被村民发现,梁某又安排谭某等人转移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旺村门口坡6号庞一村民家继续制毒。10月8日,制出氯胺酮(俗称K粉)成品。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先后将梁某军、谭某、梁某等人抓获,查获氯胺酮共计519.6451千克,其中从梁某军某驶的车辆上查获氯胺酮177.0689千克;从梁某家中查获氯胺酮120.4612千克;从庞某家中查获氯胺酮222.115千克、制毒用氨水、盐酸、乙醇、苯甲酸乙酯及乙酸乙酯等原料共2014.7千克及大量制毒工具;从谭某家中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黑色粘稠状物质8千克。

  本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梁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周某参与预谋制造毒品,积极联络梁某共同参与,前往异地接取制毒原料并参与制造毒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梁某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梁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外籍人员走私、运输毒品获死刑

  阮某是东南亚某国人。

  阮某和谢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密谋后雇请阿园(化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从东南亚某国走私毒品入境并运输到广东省徐闻县。2012年6月10日,四人驾乘小轿车,从广东省徐闻县携带毒资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当日到达后,以谢某、李某的身份登记住宿于东兴市某酒店。次日早上,谢某驾驶小轿车将阮某、阿园送到东兴口岸附近。阮某、阿园偷渡到东南亚某国,与另外三名东南亚某国妇女将12块毒品分别绑在身上,偷渡返回东兴市,将毒品交给接应的谢某藏匿于小轿车后排座位座垫下。随后,阮某再次偷渡到东南亚某国,谢某、阿园、李某于当日11时30分到银行由李某以汇款人身份将人民币78.4万元通过柜台存款方式汇入户名为武某的银行账号。当日,阮某在东南亚某国将该笔毒资转给毒品上家后,再偷渡返回东兴市与谢某等人会合,后由谢某驾驶小轿车搭乘阮某、阿园、李某一同返回广东。当日16时50分,该车途径东兴横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官兵查获,当场从车后排座位座垫下缴获12块毒品,经检验鉴定,净重4193.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47.76%至64.92%之间。

  本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伙同他人将海洛因从东南亚某国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在运往广东途中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提出犯意,与谢某合谋后纠集阿园、李某共同走私、运输毒品,并支付阿园、李某报酬,系主犯,且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阮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跨省贩运麻古九千余克被判死刑

  2016年春节后,金某向万某、李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提议到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回湖北省贩卖,万某、李某均表示同意。

  三人商定共同筹集毒资,金某负责联系云南省的毒品卖家购买毒品,李某提供私家车运输毒品,金某还要求李某找人帮忙开车。之后,金某出资4万元,万某出资22万元,李某出资27万元,一并交给万某保管。万某将前述53万元毒资暂存入其朋友倪某的一张银行卡内,又将其存有25万元的一张户名为“胡某”的银行卡交给金某。李某以去云南游玩的名义,叫其表弟吴某帮忙开车。同年3月27日,金某、万某、李某及吴某驾乘鄂R01XXX牌越野车前往云南。4月初到达云南省大理市后,金某携带存有25万元毒资的银行卡前往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联系毒品卖家。其间,金某电话告知万某、李某卖家要求以120万元购买1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才送货,要二人继续筹集毒资,万某、李某遂又分别筹集了19万元、15万元汇入倪某的银行账户。4月17日上午,金某打电话通知万某到大理古城南门接货,并将卖家提供的收款账号用手机短信发给万某。随后,万某、李某到约定地点与卖家派来的送货女子接头,并开车将装有毒品的拉杆箱运回大理某酒店验货。金某打电话询问万某是否接到毒品,并叫万某将毒资汇入卖家账户,万某即将金某发给其的毒品卖家的收款账号转发给倪某,让倪某将其暂存的87万元及其向倪某借款后凑足的90万元汇入金某提供的卖家收款账户。李某打电话叫吴某将装有毒品的拉杆箱放到越野车后备箱里。4月19日,万某到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鄂AH9XXX牌小轿车,预备运输毒品。当天下午,金某从中缅边境乘车回到大理市与万某、李某会合。4月20日上午,金某等四人驾车返回湖北,金某、万某驾驶鄂AH9XXX牌小轿车在前方探路,李某和吴某驾驶装有毒品的越野车跟随在后。当日22时20分许,途径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路段时,被设卡查缉毒品的公安人员拦截检查,当场从鄂R01XXX牌越野车内查获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316.6克。

  本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共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9316.6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金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首提犯意,负责联系毒品卖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遥控指挥交接毒品和支付毒资,安排运输毒品路线,驾车探路并指挥绕行规避缉毒检查,起主要作用,是罪责最重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金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多次跨省大量贩卖毒品被判死刑

  林某及张某、陈某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某胜(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盈利,依次为上下家关系。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张国平购买和运输毒品。在2016年3月间,林某等人多次实施贩毒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3月9日,陈某伦向张某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预付9.9万元毒资给张某。张某收到钱后即联系林某,并指使陈某携带现金5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某购买毒品。3月10日,林某在收到张某转账的4万元以及陈某交付的5万元共计9万元毒资后,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当晚,陈某将毒品带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诸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并告知张某。张某随后通知陈某伦,陈某伦指使张某胜从陈某处取回上述毒品后予以贩卖。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张某胜,当场查获尚未卖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49.58克。

  2016年3月14日,陈某伦再次向张某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将4.8万元汇入张某账户,并按照张某的要求将2.35万元汇到林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张某收款后,指使陈某携带1.7万元现金去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某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张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将剩余毒资汇给林某。次日,陈某到达广东省陆丰市找到林某后,因无法联系张某,林某收取陈某现金0.4万元,将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陈某将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县荔城镇东贸二巷77号四楼房间内。3月18日,公安人员在陈某带领下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946.8克。

  2016年3月16日,陈某伦因没得到3月14日所购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陈某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承诺支付运费。陈某同意后,陈某伦将5.3万元毒资交给陈某。次日,陈某伦汇款1.1万元到林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林某收到汇款及现金后,将4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3月1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将乘坐大巴车返回的陈某抓获,当场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深蓝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393.44克。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他人贩毒,贩毒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某还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运输毒品海洛因1万余克被判死刑

  为牟利,黄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运输毒品到广东省。

  2015年12月16日中午,黄某在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购买一个用来装毒品的双肩背包,并伙同零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租赁了车牌号为桂AMTXXX的轿车。12月17日4时许,黄某、零某携带毒品驾驶轿车从大新县行至崇钦高速罗白收费站时,发现公安人员拦车检查,黄某遂驾车强行冲卡进入崇钦高速公路,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方向逃跑。后黄某独自携带毒品下车徒步逃离,并将毒品藏匿在路边草丛中。零军勇驾车继续前行,引开后面追车。当日,零某、黄某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距罗白收费站13.2公里处山坡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759.2克。

  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纠集他人参与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并核准死刑。(魏素娟 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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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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