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2020年06月04日 11:22 新浪网 作者 EMBA微金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个人破产法真的要来了!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永久式”债务时代,在深圳破冰!今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正式对外发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说,这是截止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是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要保护谁?以后可以欠债不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在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正常生产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黄亚英院长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再是一种口号,让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因此,这部特区法规也选择与国际接轨,除了债务人,还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条例还专门作出了限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黄亚英院长表示,个人破产立法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的话可以把他所有的财产搜出来,拿来清算。

  故意欠债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破产后就能放飞自我了?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哪些财产可以豁免清算?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

  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同时,出于公平考虑,设定了第二款,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首先,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其次,管理人负责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再次,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 深圳卫视深视新、中国基金报等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EMBA

  2020-06-0411:22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个人破产法真的要来了!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永久式”债务时代,在深圳破冰!今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正式对外发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咋办

“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说,这是截止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是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要保护谁?以后可以欠债不还?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在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正常生产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黄亚英院长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再是一种口号,让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因此,这部特区法规也选择与国际接轨,除了债务人,还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条例还专门作出了限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黄亚英院长表示,个人破产立法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的话可以把他所有的财产搜出来,拿来清算。

  故意欠债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破产后就能放飞自我了?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哪些财产可以豁免清算?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

  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同时,出于公平考虑,设定了第二款,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首先,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其次,管理人负责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再次,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 深圳卫视深视新、中国基金报等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