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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政府强拆《批复》适用法律错误,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某区政府强拆《批复》适用法律错误,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0年05月22日 10:09 新浪网 作者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2006年9月3日,辽宁省某市某镇孙先生在当地取得了某街某号房屋的产权证。

  2015年1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单位对孙先生所在片区的部分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孙先生的房屋系危房;之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即依据该鉴定结论于2015年2月作出了《危险房屋暨立即拆迁通知书》,于2017年3月作出《危险房屋责令搬迁决定书》。

  2017年3月底,孙先生的房屋遭到了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拆。

  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遂正式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在京坤律师的帮助下,孙先生将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在该起诉讼中,京坤律师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2017)14号某区政府的批复文件。经查,该区政府文件是关于对某镇29户违法建筑和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孙先生的房屋正在该文件确定的范围内,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正是依据该文件组织实施强拆的。

  京坤律师认为该区政府《批复》认定事实有误,也缺乏法律依据,理应予以撤销。于是,再次指导孙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的《批复》。而区政府则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有权责令相关部门拆除孙先生的涉案建筑。且其作出该份《批复》合乎法律规定。

  最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京坤律师的意见,因房屋已被实际拆除,故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批复》违法。

  

某区政府强拆《批复》适用法律错误,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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