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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先开建,后办证,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被判违法

高速先开建,后办证,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被判违法
2020年05月27日 18:06 新浪网 作者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洪女士等人房屋位于高速公路的省际连接线旁,因该省际连接线需要架设立交桥,使洪女士等人房屋附近的多处道路被封闭,给洪女士等人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为了解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洪女士等六人共同向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该项目有关信息。2014年11月16日,某市交通运输局答复并提供了上述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洪女士等人发现该许可证是由某县住建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而事实上该项目已开工建设许久。

  为此,洪女士等人经过多方咨询了解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资深法律专家裴爱英律师来进行维权。

  在仔细研究过洪女士等人的案情后,裴律师发现,某县住建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后补办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5年5月21日,在裴律师指导下,洪女士等人以某县住建局为被告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而诉讼过程一波三折,某县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洪女士等人的起诉。紧接着,裴律师指导洪女士等人上诉至某市中院,某市中院于同年9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裴律师再一次指导洪女士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湖北省高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再审本案。

  在接到湖北省高院的指令后,某市中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再审裁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某县法院审理。

  在审理完本案后,某县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县住建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洪女士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某县住建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关于是否超期起诉的问题,洪女士等六人因向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信息,于2014年11月16日方才得知被诉行政行为及内容,但某市交通运输局公开的规划许可证并未告知洪女士诉权和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洪女士等六人于2015年5月2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二、某县住建局作出规划许可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某县住建局在受理第三人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征求涉案高速公路项目所占用土地有关部门的意见。

  本案中,第三人向某县住建局申请规划证的申请表上只单纯的有高速公路项目所占用土地村委会的盖章,但并未签署意见和写明盖章时间。某县住建局亦未能证明其向所占用土地村委会送达征求意见书。

  其次,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某县住建局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但某县住建局亦不能证明其指派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因此,某县住建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构成违法,这也是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的原因所在。

  

高速先开建,后办证,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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