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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⑪企业厂区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⑪企业厂区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2019年07月21日 16:18 新浪网 作者 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⑪企业厂区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⑪企业厂区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11.1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 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1.2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 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A.1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A.1规定的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⑪企业厂区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A.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NMHC任何 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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