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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将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涉及公职人员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江苏法院将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涉及公职人员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2019年06月18日 19:30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为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

  “套路贷”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三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等情形。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意见》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过程中,要加强关联案件查询,必要时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此外,《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措施包括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等。(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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