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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首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首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年06月19日 17:32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6月17日,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等3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中部分被告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扬中法院受理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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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扬中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由刑庭庭长施桂芳担任审判长。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等3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举证、质证、辩论,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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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田某、文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长江镇江新区段95号浮标水域非法采砂。被告人董某、朱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文某等人系非法采砂,仍向其收购非法采砂的赃物。

  经鉴定,文某等人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9.62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20.27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209.34万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7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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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底至2017年5月,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因不满被告人文某等人提高代泵费等,欲脱离文某等人不再由其代泵,徐某等人多次遭到殴打。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文某将采砂船卖给陶某(另作处理),因王某某与陶某发生口角,便与陶某约好在新区大港镇进行斗殴。王某某将此情况向田某、文某报告后,文某指使陈某带人与王某某会合,王某某持械与陶某等人对峙,田某、文某也赶至现场,被告人田某一方将陶某黑色奔驰轿车倒车镜砸坏,后双方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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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案人数众多,庭审历时近8小时,下午5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田某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文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王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犯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王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他29名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刑罚。在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判令田某、文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非法采砂水域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91.5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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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结束后,扬中法院联合扬中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两院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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