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2019年第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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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征收人如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京房征字2019年第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