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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大巴驾驶员,也属危害公共安全

殴打大巴驾驶员,也属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12月13日 16:46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近日,泰兴警方办理了一起殴打大巴车驾驶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日前,在泰兴市江平路上,李某驾驶一辆载客30人的旅游大巴从泰兴市绿晶大酒店开往大润发超市,行驶至国庆桥东侧的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绿灯,将挡位挂为空挡,在看到绿灯快亮时,将挡位挂成前进一挡,脚踩离合,车辆保持半联动。在此时,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与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用手殴打李的头部,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办案民警提醒,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乘客应当多些尊重、宽容和理解,如果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遇到司乘纠纷时,群众也要积极劝导、制止,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民警说法: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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