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大学**校区**届**专业学生,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3、4月份与其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致怀孕,两人于2018年5月左右分手,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大学**校区**宿舍卫生间内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因害怕哭声被舍友发现,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卫生纸堵塞女婴嘴巴的方式阻止其哭泣,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该女婴装入黑白相间的手提袋中,为了防止被人看见,在女婴身上盖上一条黑色裤子,同时将自己带血的棉拖鞋和内裤一同放入袋中,后于当日下午18时17分左右,携带该手提袋下楼丢弃在**大学**校区**宿舍楼西北角的灌木丛中,次日早上9时许被学校环卫员工发现时该女婴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提袋、黑色长裤、内裤等(均系照片)。
2. 书证:病历资料、在读证明等。
3. 证人证言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鉴定意见等。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大学**校区宿舍楼监控视频2段、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