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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5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4月07日 09:37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扬州网讯 (通讯员 吉沐雨 记者 张庆萍) 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推动诚信扬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医保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的《扬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信用管理,重点将13项行为列为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如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等8项行为,应当归集为负面信息。定点零售药店有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等5项行为,应当归集为负面信息。

  据介绍,负面信息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分别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信用分类,分为无失信行为单位(A类)、一般失信行为单位(B类)和严重失信行为单位(C类)三个信用类别。对一般失信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公示期1年,并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对严重失信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公示期3年,并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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