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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优化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待遇享受政策!这些利好要知道

江苏优化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待遇享受政策!这些利好要知道
2021年10月20日 17:14 新浪网 作者 新华报业网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去异地工作,职工医保该如何转移?再就业后,医保又要怎样接续?10月20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医保民生实事相关进展情况,对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有关待遇享受政策进行了解答。

  规范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

  明确对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在新就业地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防止出现新就业地因“当月参保、下月享受待遇”的规定造成待遇空档。对有中断情形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规范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实行缴费年限互认。取消统筹地区之间的“政策壁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顺畅流动。

  明确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地的确定原则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分离情形下,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所在地进行明确,防止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分离后,出现两头不靠的现象。

  问: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待遇如何衔接?

  答:以职工医保关系从南京转到苏州为例,分两种情况:一是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次月开始在苏州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在苏州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二是有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3个月内换工作后在苏州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可按苏州医保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医保待遇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问: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缴费年限能否互认?

  答: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如从南京转到苏州的,苏州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在南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并累计计算。

  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达退休年龄时,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医保参保地发生“分离”,如何处理?

  答: 举个例子,如老李户籍地在老家盐城,年轻时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多个地方打工,分别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应在老家盐城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目前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这种情况,老李在何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将老李的医保关系转移到盐城,并按照盐城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盐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是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按照南京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现参保地南京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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