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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司法亮剑护民生 金融纠纷明权责

泰州法院:司法亮剑护民生 金融纠纷明权责
2026年05月17日 16:0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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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与民众财产权益息息相关,从储蓄存款安全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再到银行扣划存款的权限界定,每一起金融纠纷案件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泰州法院聚焦金融领域民生“小案”,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厘清案件法律关系与权责边界,通过精准裁判明确行为准则,既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让金融市场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运行,以司法之力筑牢金融消费安全防线。

   存折伪造引纠纷 储户过失自担责

   2024年,姚某拿着记载有存款56万元的某银行存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56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事情还要回溯到2016年,姚某经人介绍结识肖某后,于当年4月1日在该银行开户办理定期一本通存折,存入36万元,存款期限6个月。2016年10月1日存款到期,姚某前往银行办理密码重置及取款业务,将36万元转存,银行出具了相应取款凭证和利息清单。

   随后,肖某持姚某的身份证办理开户业务,银行出具36万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该款项被肖某陆续取走。同时,肖某在其办公室使用自购针式打印机,在姚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上先后伪造了40万元、45 万元、50万元、56万元的存款交易记录,伪造后将存折交还姚某,并向其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8年,银行发现存折交易记录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原来作为某银行柜员的肖某,在2009年至2018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的事实,承诺10%~24%的高额年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骗取他人存款,用于发放高利贷、归还本息等行为。肖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姚某不甘心被骗,便拿着存折到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支付存折上的所谓“存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姚某6万元及利息,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向储户本人或其授权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储户也应妥善保管存折、密码、身份证等重要凭证。

   本案中,姚某将身份证、存折等款项支取必备凭证交由肖某掌握使用,导致36万元被肖某非法占有,银行在款项支取过程中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善意无过失,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外,存折上除初始36万元外,其余交易记录均为肖某伪造,姚某未与银行发生真实的存款交易,且其自始至终都未核实肖某身份,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还主观追求高额利息,并非善意无过失,肖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姚某与银行之间就伪造部分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循环借贷 非共债无须担责

   2023年10月13日,蔡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产业贷,其配偶孟某某当日签署《产业贷配偶知情同意书》,明确对该笔贷款申请完全知情,且书面约定贷款发放后即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同年10月26日,邮储银行与蔡某某正式签订《产业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蔡某某提供300万元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24个月,支持循环使用,单笔支用贷款最长期限12个月,额度整体存续期36个月,银行当日便足额发放300万元贷款。

   蔡某某与孟某某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近十年,直至2024年2月23日正式登记离婚。为妥善结清夫妻共同债务,蔡某某于2024年2月9日提前还清上述300万元借款的全部本息,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第一时间将婚姻状况变动情况告知邮储银行。2024年2月28日至3月29日期间,蔡某某依托原有循环贷额度,分多次向邮储银行再次支用借款,累计金额共计300万元。后因蔡某某未按期偿还该笔借款本息,邮储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贷款属于循环贷,基础借款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某应对该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表示,案涉30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某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一,循环贷虽具备“一次签约、循环使用”的业务特性,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为债务实际形成时间,而非合同签约时间,案涉借款发放于二人离婚之后,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婚内共同债务的认定前提;其二,银行在明知二人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未就蔡某某后续贷款事宜向孟某某告知、征求意见,孟某某也未在任何支用协议、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更未事后追认,双方无共同借贷的合意;其三,蔡某某已如实告知银行离婚事实,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重新核查借款人资信、评估信贷风险便继续放款,属于自行放任风险扩大,且无证据证明二人离婚存在恶意逃债情形,判令已结清婚内债务的孟某某承担离婚后新债务,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银行单方扣存款 无据划收担责任

   早在2014年6月6日,某银行便与石某荣等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划收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徐某作为石某荣配偶,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确认知晓该60万元授信贷款情况,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30日,泰州姜堰法院就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石某荣、徐某共同偿还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直到近十年后,徐某退休,在该银行港口支行开立尾号9780的个人账户。2024年6月14日,该银行港口支行未经法院执行程序,直接扣划徐某该账户内存款8202.2元。2025年4月14日,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次日冻结徐某上述账户。徐某认为银行单方扣划存款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扣划款项并支付利息。

   法院二审判决某银行港口支行返还徐某820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认为,储户的储蓄存款权利受法律专门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本案中,徐某仅出具配偶承诺书,未成为《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亦未授权银行直接扣划其账户存款,该合同中关于直接划收存款的约定对徐某不发生效力,银行扣划行为欠缺合意基础。

   同时,司法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专属行使,银行无强制执行权,且本案无情况紧迫、需自行扣划的情形,其单方扣划存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已侵害徐某的储蓄存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扣划个人储蓄存款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返还存款、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民事责任,故银行应返还扣划款项,并以820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泰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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