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孟某,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大学文化,案发前系砀山县某小学教师,住砀山县。
经审理查明,猥亵儿童事实:被告人孟某系砀山县某小学教师,与被害人李某某(女,2008年2月出生,农村留守儿童)系师生关系。自2018年下半年至案发,孟某任李某某的数学老师。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孟某多次于上课期间在教室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摸头、脸、背、臀部等猥亵行为。自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孟某多次在上课期间让被害人李某某到其教师宿舍,在宿舍卫生间内采取胁迫手段进行猥亵。
强奸事实: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上课期间,被告人孟某让被害人李某某到其教师宿舍,在卫生间内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孟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作为教师,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对其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现有证据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校园东北角楼房的二楼最西头一间教师宿舍卫生间内,平时仅被告人孟某一人或其与他人计二三人在该宿舍午休,该处相对封闭,不具有涉众性、公开性,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被告人孟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
被告人孟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且为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应从重处罚;其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