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2019年09月12日 09:02 新浪网 作者 麦知网知识产权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了判罚,判决中:全额支持原告300万诉求!

  这次判罚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上海浦东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注册商标遭假冒

  原告某外国企业诉称,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

  通过广泛销售健身器材,以及组织、推广相关的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然而,原告发现,2018年3月,被告在某展览会上销售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式进行推销。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商品类别亦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

  屡次犯禁  重罚严惩

  事实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曾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经原告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

  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300万元。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涉案商标注册后未在中国开设专卖店,也未授权代理商销售相应商品,故原告未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使用涉案商标,无法与该商标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

  此外,目前市场上已存在多家同业竞争者生产同款产品,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系正当、合理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

  为何惩罚性赔偿?

  根据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代价,扭转此前“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局面,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不过,即便放眼全国,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判定高额赔偿的案例却并不多。

  该制度的两个条件较难确定:一、侵权人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的确定难;二、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的确定难。

  判罚探索意义重大

  而这次,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对类案审理极具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

  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经审核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同时,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且被告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法院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因侵权获利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这种情况实属少数!

  300万!上海首例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随着国内环境愈发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在不仅对于专利、著作权这块,人们对于商标也是愈发地重视!

  现在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也倾向于直接购买商标!因为时代节奏较快,很少有特别好的创意可以等一年,而且还不一定注册成功!

  据一篇文章报道,2016年,商标交易均价在1.4W左右,到了2018年,商标交易均价已经在1.7W左右了!

  可见商标转让交易已经日趋被大众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商标转让,而非商标注册。现在还在为你的商标头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妨花点时间,挑选一枚合心意的商标,即买即用,既方便又划算。殊不知,你会不会是下一个“喜茶”!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