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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使用30多个身份证,购买900次航空延误险,获利300万……

前“空姐”使用30多个身份证,购买900次航空延误险,获利300万……
2021年11月14日 13:16 新浪网 作者 就这样看_

  前“空姐”使用30多个身份证,购买900次航空延误险,获利300万。

  李女士原先是一名“空姐”,几年的航空服务经历,让她意识到飞机航空险领域可以“薅羊毛”。大部分航空公司的航空险价格是40~50元,一旦飞机延误,需要赔付500元到3000元不等,时间更长的甚至要赔付7000元。李女士熟知这样的规则,便想利用这样的规则有所作为。

  从2015年开始,李女士开始购买飞机延误险。她也不是胡乱买,事先要做足功课,包括观察天气,收听天气预报,在机场观看飞行时刻表,经过综合判断,如果认为飞机不会延误,李女士就会把票给退了,从而减少损失。后来为了扩大收入,李女士以转账为由,从亲人那里借了30多张身份证,此后四五年间,林女士利用这30多张身份证,先后购买900多次航空延误险,总共获利300多万元。

  保险公司发现蹊跷后报警,警方将李女士抓获归案。

  一些人看到李女士这样的行为,又是借他人的身份证,又是钻规则的漏洞,特别是有300多万元的巨款收入,第一感觉就是李女士这样的行为是犯罪!

  可是小编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需要讨论的。

  保险公司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李女士没有虚构保险标的,30多张身份证虽然是借来的,但人都是真实的,买的票和保险也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

  第二,保险事故,也就是飞机延误,根本就不是李女士能够操纵、编造、夸大的,更不是她能够“造成”的,而完全是航空公司的事。如果飞机没有延误,而李女士凭空杜撰了航空公司飞行延误的相关“证明资料”,然后拿着这些“证明资料”去保险公司理赔,那可以说李女士虚构了保险事故。而本案中,李女士每一次理赔,都是建立在真实发生的飞行延误的事实基础上的,怎么能说她虚构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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