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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仓库是否可以合建

厂房和仓库是否可以合建
2025年05月27日 16:30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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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规实施指南:

  (1) 本条规定的中间仓库, 实际上是设置在厂房内的库房。中间仓库是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 在厂房内存放从库房或上道工序取得的原材料、 半成品、 辅助材料, 或临时存放产品的周转场所, 属于厂房的一部分。 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有关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2)在甲、 乙、 丙、 丁、 戊类生产厂房内允许设置为满足连续生产的甲、 乙、 丙、 丁、 戊类中间库房。 这些库房大多数, 少数与生产车间, 绝大部分是靠近厂房的外墙集中布置。 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中间仓库的布置位置、 耐火等级、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品储存量等, 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与生产车间同层不同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规实施指南:

  厂房内丙 、丁、戊类中间仓库的储量或规模如何确定?

  例 3.3.6:某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丙类生产厂房,24h 内生产需用动物油 20Lx200 桶。首层车间的建筑面积为5950平方米,在该车间内拟设置一建筑面积为650平方米的动物油储存中间仓库。试进行平面布置。

  解 :动物油的火灾危 险性为丙类 1项 ,查表 3.3.2得,该类仓库一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700平方米,中间仓库面积为650平方米,符合规范规定。查表3.3.1得,多层丙类生产车间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该厂房首层的建筑面积为5950平方米,故该厂房首层可以设置此动物油储存中间仓库,平面布置示意参见图.

  

  答疑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释疑》

  问题2-38厂房与仓库能否合建?

  答:厂房和仓库同属于工业建筑性质,可以合建。但是厂房与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防火分隔方式、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均有不同的设计技术要求,因此两者不宜合建。除中间仓库外,甲、乙厂房与各类仓库,甲、乙类仓库与各类厂房不应合建。

  202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

  1.1.1.2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条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1.1.2.8 《建规》对于“中间仓库”中没有明确的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中间仓库应符合《建规》第3.3.6条。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一般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参照《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作业型物流建筑,;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规》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所服务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中间仓库所在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厂房一个或多个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丙、丁、戊中间仓库建筑面积宜控制在车间总建筑面积(不含中间仓库)的15%以内

  所以:

  规范没有明确说厂房和仓库不能合建,但通过以上条文看出厂房和仓库一般不可以合建。应先确定工业建筑内生产或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再依据《建规》相关条文明确建筑定性,依规合理进行消防设计。当工业建筑生产需要同时设置存储空间时,可按《建规》条文第3.3.6条、第 3.3.7条、第3.3.10条规定,在厂房内合理设置中间仓库,其建筑定性仍为厂房;否则宜定性为物流建筑。物流建筑以分拣、加工为主时,宜按厂房规定执行防火设计内容;物流建筑若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时,能完全分隔时可分别执行厂房和仓库相关规定,不能时需按仓库规定确定防火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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